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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3    来源:   阅读次数:18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2018-12-17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也是税务机关开展征管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梳理办事流程,明确事项要求,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在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事项

      《公告》围绕有无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两种情形,对不同身份纳税人所对应的有效身份证件作出了具体说明,同时对纳税人识别号的用途、办理的途径以及《公告》的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人识别号的时间、渠道及所需资料。即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

      (三)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四)列举了纳税人识别号的具体用途。如自然人纳税人用以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

      (五)根据不同的身份类型对“有效身份证件”做了具体阐述。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华侨,其有效身份证件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同时又明确了存在多种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优先层级,如纳税人为外籍个人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自然人,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自然人,为外国护照。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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